永康市延百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楼云中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DBMC09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中路2021号第一层东起第2-6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09
(2020)浙0784民初1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舒**
永康市延百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3
2020-11-16
(2020)浙0784执368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舒**、永康市延百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9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10-10
2020-08-24
(2020)浙07民终22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康市延百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20
2020-04-09
(2020)浙0784民初1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舒**与永康市延百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93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对店内60余种药品进行明码标价,同时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和未按要求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未明码标价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和未按要求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未明码标价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
2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2
永市监处罚﹝2024﹞75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购进了20盒涉案口腔给药器,上述口腔给药器与产品标示的生产厂家经备案的口腔给药器的《产品技术要求》中4.2项产品描述的要求不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其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3盒;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1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其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3盒;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1元,上缴国库。
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