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百春超市大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智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CF7DE3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大金镇苏垴街农行分理处对面(冯怀民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92号
2023年11月6日,当事人以每市斤2.5元的价格在武穴市江家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5公斤黄豆芽,尔后以每市斤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3年12月1日,上述“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获利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元;二、处以43000元罚款。
43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