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诗薇特月子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8XQBM2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大洪村九组(丝宝路六巷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1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电梯1台,于2018年6月29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鄂M1090(18)。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梯检查时,电梯上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单》标明: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电引驱动聚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4290042018062213,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11鄂M1090(18),下次检验2025年05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仙桃市监特令[2025]第0058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案电梯仍在运行中。据当事人称由于服务对象都是月子产妇和婴儿,不能爬楼梯,所以无法停止使用。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强制[2025]03-149号),对该电梯进行了查封。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电梯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日期为2025年6月6日。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