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武利镇镁姐小卖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梅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LPET98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山县武利镇人和新城开发区二期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3〕357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购进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未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查验,导致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力诚泡面火腿肠,生产日期:20230216,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2天;2、金沙河麦香挂面,生产日期:20220702,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6天;3、金龙鱼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115 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3天;4、康味佳味椒盐(调味盐),生产日期:20220105,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24天;5、康味佳五香粉(调香辛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12/17,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61天),除被扣押的外,其它的均已售出。日常没有做购进台账、销售台账等材料,核算被扣押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0元的事实。由于当事人不提供销售票据和账册等真实资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种预包装食品;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