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梅西八字桥酱菜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跃泉 | 注册资本: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X09250313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党湾镇八字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浙0109民初20004号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杭州萧山梅西八字桥酱菜厂
杭州靓宝建材有限公司,孙**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25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以35元/箱的成本价生产了一批西湖醋大蒜,共53箱(5kg/箱),计265kg,保质期:6个月。以37元/箱的价格销售给上海某某贸易公司50箱,计货款1850元,生产成本1750元,获利100元。2025年10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对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155号-219号上海广粤副食品市场毛某某销售的西湖醋大蒜进行抽样,经检验机构检验,结果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16,而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上述指标要求为≤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异议和复检须知,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西湖醋大蒜尚存3箱,执法人员依法对该3箱西湖醋大蒜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据当事人陈述,其怀疑上海市市监局抽样的上海广粤副食品市场毛明明摊位的西湖醋大蒜并非其生产的批次产品,其去上述摊位看过,发现该摊位所售的醋大蒜有涉及三个厂家的产品,且拆开后摆放在盆内销售。为进一步核实案涉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扣押的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样,抽取批次产品2.25kg,并委托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202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监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5年11月20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3,结论不合格。2026年01月07日,本局收到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的执法抽检报告,检测结果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0.87,符合标准要求。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称(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单据等材料,同时当事人也提供了其委托第三方对其生产批次为20250209的西湖醋大蒜进行检测的报告,显示“经检验,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符合SB/T1043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酱腌菜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也提供了其在上海广粤副食品市场毛某某摊位进行查看的相关情况照片。为进一步核实情况,2026年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同前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155号-219号上海广粤副食品市场毛某某摊位进行情况了解,现场发现毛某某摊位右上角处放置有4个塑料大盒大蒜,其中放置在外侧有2盒颜色较深的和放置在内侧有2盒颜色较浅的大蒜,毛某某现场表示颜色较深的为西湖醋大蒜,颜色较浅的为糖蒜。毛某某现场陈述上述西湖醋大蒜为从当地江扬北路的批发市场购入,并现场拿出了上述两种大蒜的原包装,分别是标注“三皇牌 系列酱菜 杭州萧山梅西八字桥酱菜厂 品名:西湖醋大蒜 2025年12月22日”未拆封纸箱,“博仔酱菜 白玉糖蒜 生产日期:2025/12/13 制造商:上海博仔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黄色桶。其中,毛某某现场陈述上述大蒜在快卖完时(尚有汤汁)会再装入上述塑料盒中,且在每次补加时塑料盒中汤汁均不倒掉。毛某某也现场表示2025年10月11日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为从现场塑料盒中抽取样品,并对现场空的标有“三皇牌 系列酱菜 杭州萧山梅西八字桥酱菜厂”纸箱拍了照(纸箱上显示日期未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对现场放置在塑料盒中的醋大蒜进行了辨认,表示因放置在塑料盒内,无法区分是否是其生产。现场毛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标注有“三皇牌 系列酱菜 杭州萧山梅西八字桥酱菜厂 品名:西湖醋大蒜 2025年12月02日”的空纸板箱,现场未发现其他品牌醋大蒜产品及纸板箱。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怀疑不予认可。
当事人生产的西湖醋大蒜,在流通领域被抽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也未收到有消费者食用其生产的醋大蒜产生不良反映的投诉举报,同时按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属二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第十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不合格批次西湖醋大蒜12.75kg,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