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鲁东阀门管道配件经营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东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003MA1WXYX43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阳西路98号(万都五金机电城)B5幢1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扬邗市监处罚〔2025〕00084号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标注生产企业名称: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标注生产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姜庄镇半岛姜庄钢材物流市场通源街11号)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3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2024)SJCXF-JD01061),检验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技术要求():72.4~77.6,检验检测结果:1.0)。
2024年11月27日,我局向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样品确认书》,2024年12月26日,我局向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检举信》,该公司向我局陈述,通过辨认产品外观、商标、电话、检验员编码等信息,抽检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非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并附原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实物图片、瓶身标签及合格证等作为证据,要求我局查处。
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2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标注生产企业名称: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标注生产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姜庄镇半岛姜庄钢材物流市场通源街11号),因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可能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为防止证据灭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25年3月5日,我局致函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对现场发现的4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标注生产企业名称: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标注生产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姜庄镇半岛姜庄钢材物流市场通源街11号)作出鉴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3月1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复函及高密市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确认案涉两种规格型号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均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姜东梅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底,从一名销售员处购进了案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其中:MFZ/ABC3型购进8具,进价35元/具,售价40元/具,抽检样品数量4具,剩余4具均已售出;MFZ/ABC4型购进4具,进价38元/具,售价43元/具,尚未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明。故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货值共计320元,其中违法所得40元,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货值共计492元。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500.00元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