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田铭石油液化气站西山孟建杰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建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MABQW2AA6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西山镇开发区B4-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2023﹞11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蓝山鹰牌、万宝牌、骆驼牌家用燃气灶和天然气软管是从柳州进货;焰帝牌是中山市发过来,都是当事人在微信上向批发商订货的;蒂花牌家用燃气灶是前老板转给当事人的,当事人以前手机上有进货票据,但是由于进货时间长,当事人换手机没有了,且没有进销货台账,所述产品分别以38元/台的价格购进焰帝牌家用燃气灶具5台,销售价为60元/台,销售了4台;以45元/台的价格购进万宝牌家用燃气灶具3台,销售价为60元/台,已销售1台;蒂花牌家用燃气灶2台是前老板转让,价格不记得了,销售价为120元/台,未销售;以95元/台的价格购进骆驼牌家用燃气灶具2台,销售价为135元/台,销售1台;以88元/台的价格购进蓝山鹰牌家用燃气灶具10台,销售价为150元/台,销售4台;以15元/根购进的天然气软管50根,销售价为25元/根,销售16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 1、焰帝牌家用燃气灶具5台×60元/台=300元; 2、万宝牌家用燃气灶具3台×60元/台=180元; 3、蒂花牌家用燃气灶具2台×120元/台=240元; 4、骆驼牌家用燃气灶具2台×135元/台=270元; 5、蓝山鹰牌家用燃气灶具10台×150元/台=1500元; 6、天然气软管50根×25元/根=1250元; 以上合计本案货值金额为3740元。 违法所得按照单据写明的售货单位数量×(单位销售价格-单位进货成本)计算,为: 1、焰帝牌燃气灶具4台×(60元/台-38元/台)=88元; 2、万宝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60元/台-45元/台)=15元; 3、骆驼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135元/台-95元/台)=40元; 4、蓝山鹰牌家用燃气灶具4台×(150元/台-88元/台)=248元; 5、天然气软管16根×(25元/根-15元/根)=160元; 以上合计本案违法所得为5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家用燃气灶和天然气软管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及附件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销售数量等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焰帝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和万宝牌家用燃气灶具2台均无熄火保护装置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蒂花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蓝山鹰牌家用燃气灶6台,均未标注使用年限。 证据八: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慈溪市长河青发塑料制品厂生产的34根天然气软管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 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
罚款0.08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6.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