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德坤 | 注册资本:204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121839193X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普洱工业园区宁洱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12
(2019)云0821民初176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罗**,张**,张**,张**,魏**,潘*,魏**,王**
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3
2018-12-07
(2018)云0821民初853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魏**、魏**等与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3-30
2019-09-04
(2019)云0821民初176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罗**、张**等与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31
2019-12-04
(2019)云08民终1092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罗**、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27
2014-08-26
(2014)宁民初字第212号
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17
2019-06-12
(2019)云0821民特2号
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4-23
2019-02-21
(2019)云08民终149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魏**、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1-29
2018-12-10
(2018)云08民终974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罗**、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1-21
2018-09-05
(2018)云0821民初150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罗**、张**等与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9
2018-08-13
(2018)云0102民初6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989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29
2018-12-03
(2018)云08民辖17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魏**、魏**等与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22号
2026年2月24日我局接到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对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文书及检验报告,材料表明当事人生产的人造板产品(细木工板和胶合板)监督抽查不合格。2026年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份检验报告(编号:GJ202502145、GJ202502146),告知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及申请异议处理的权利,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发现涉案产品细木工板65张、胶合板115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保全证据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的规定,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宁强制〔2026〕ZL01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ZL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检,我局2026年4月20日收到复检报告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编号:GJ202600187、GJ202600188),并告知复检结果,所抽查细木工板、胶合板人造板产品经复检“所检验项目甲醛释放量E0级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 1.当事人存在生产不合格人造板产品的事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间:2025年9月16日,组织单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单位(抽样检验及复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涉案产品信息。(1)细木工板,商标:绿潮,生产日期/批号:2025-8-14;规格型号:2440×1220×15MM,生产单位: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抽样基数:70张,检验不合格项目:甲醛释放量(E0)大于标准要求0.050MG/M3;(2)胶合板,商标:绿潮,生产日期/批号:2025-9-3;规格型号:2440×1220×9MM,生产单位:普洱林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抽样基数:120张,检验不合格项目:甲醛释放量(E0)大于标准要求0.050MG/M3。 3.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细木工板的生产数量70张、销售价格是105元/张,货值金额7350.00元;胶合板的生产数量120张、销售价格是57元/张,货值金额6840.00元。上述两种人造板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4190.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和胶合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持续不足3个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后续处理,涉案产品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从轻情形,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货值金额1倍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419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壹佰玖拾元整); 2.没收涉案人造板产品180张。
1419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