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藤顺红薯粉丝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守桂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MA35KTWJ4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镇岭南村湖西坪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永市监食处罚〔2025〕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4年11月开始生产的“酸辣味”和“香菇鸡汤味”红薯粉丝标签中营养成分表只标注了面饼的营养素参考值,未标注配套料包的营养素参考值,其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况,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之规定,且“香菇鸡汤味”红薯粉丝的标签配料表中无“香菇”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7.2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6447.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