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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猎旗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钱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AQT4D2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新欧小微园5幢4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2025)浙0327民初4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猎旗包装有限公司
王**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明,2025年9月26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检测科学院对温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成人鞋类(男皮鞋)(生产厂家:温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抽检。2025年11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温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由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ADX2509***),检测结果为“成鞋耐折性能、勾心硬度、勾心长度下限值”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温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被抽检的成人鞋类(男皮鞋)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6月2日和2024年10月12日,其中被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成人鞋类(男皮鞋)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日。当事人承认温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成人鞋类(男皮鞋)系该公司销售给温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批次成人鞋类(男皮鞋)系温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自主生产,共生产30双,销售单价为人民币45元/双,总货值人民币1350元,至检查当日均已销售完毕。故本案货值金额人民币13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并处以罚款2025元(货值金额1.5倍);合计罚没款3375元;上缴财政。
2025.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