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小兰烟花爆竹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兰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03MA1XPUD85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振冈路38号(T)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4〕00196号
2024年3月21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开门红(烟花爆竹)(标称生产企业:湖南省赵家烟花有限公司,规格型号:组合烟花类 C级 20发,无生产日期及批号,注册商标:图形)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7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开门红(烟花爆竹)《检验检测报告》(No:J2024YH0296)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检测结论和申请复检的相关事项,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正权接受本局第1次询问调查。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正权接受本局第2次询问调查。2024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日常销售的烟花爆竹均由盐都区大冈镇的“得利来烟花”公司和盐都区秦南镇的“永安烟花”公司供应,具体供应方式为上述2家公司通过专用车辆向当事人进行补货。2024年春节前夕,当事人采购涉案开门红(烟花爆竹)16个,采购价格8元/个,采购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信息和采购清单,无法确认涉案开门红(烟花爆竹)的供货公司。采购后,当事人以10元/个的价格将涉案开门红(烟花爆竹)陈列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销售。
2024年3月21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开门红(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9日,本局收到涉案开门红(烟花爆竹)《检验检测报告》。收到报告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检测结论和申请复检的事项。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除作为备样封存的6个外,未发现其他抽检同批次的开门红(烟花爆竹),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烟花爆竹10个(抽样单位6个、消费者4个)。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综上,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20元。
罚款金额32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20.00元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2
都市监处罚〔2023〕00166号
当事人销售的“金水阁”特装大地红,经检验,部件-引火线项目和部件-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规定点火引火线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该产品点火引火线未使用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消费者会因未使用安全引线而点燃产品的快速引火线,易导致人员伤害。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规定C级产品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为3-8s,该产品引燃时间为0.9s、1.1s、0.8s、1.0s、0.9s,引燃时间过短,燃烧(爆炸)时燃放者无法及时离开,容易造成对燃放者的伤害。当事人作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理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考虑到当事人经销的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较短,涉案产品来源合法,均有产品合格证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学守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处罚。
罚款金额693.6元;没收违法所得13.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93.60元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