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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陈店镇益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守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8W7777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陈店镇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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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6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陈010号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 现场检查照片6张,员工健康证复印件2张,一员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食品销售岗位员工未办理健康证及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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