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晓雷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2KF2R83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秉祥巷9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47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30484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金额44元,违法所得14元;另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0484元9.5%的罚款,计2895.98元,全额上缴国库;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9个品种22.8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三、没收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14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2个品种103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30484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金额44元,违法所得14元;另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0484元9.5%的罚款,计2895.98元,全额上缴国库;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9个品种22.8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三、没收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14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2个品种103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895.98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3-06
2
杭烟处[2024]第109号
2024年1月4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秉祥巷95号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阳光尊中支)3条、黄金叶(爱尚)4条、长白山(蓝尚)8条、长白山(777)2条、利群(休闲云端)3条、南京(炫赫门)5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利群(西湖恋)3条、黄金叶(天叶)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黄山(小红方印)3条、贵烟(跨越)5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利群(楼外楼)2条、双喜(软经典)1条、白沙(和天下)1条等,合计51个品种163条。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晓雷在现场。因姚晓雷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1月5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2024年1月2日,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晓雷从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利群(楼外楼)2条(190元/条)、利群(夜西湖)2条(17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860元/条)、南京(炫赫门)5条(155元/条)、555(双冰)3条(250元/条)、黄山(小红方印)3条(200元/条)、白沙(和天下)1条(950元/条)、建牌(薄荷紫冰1)4条(220元/条)、555(冰炫)2条(230元/条)、红双喜(硬)2条(85元/条)、黄金叶(爱尚)4条(150元/条)、云烟(软珍品)1条(215元/条)、555(金锐)2条(150元/条)、金桥(冰爆)2条(185元/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260元/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230元/条)、七星(晶选)1条(270元/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120元/条)、长白山(777)2条(130元/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130元/条)、黄金叶(天叶)1条(900元/条)、利群(西湖恋)3条(215元/条)、万宝路(硬红2.0)1条(175元/条)、黄金叶(乐途)4条(13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3条(105元/条)、红双喜(硬8mg)4条(95元/条)、天子(金)1条(18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200元/条)、大前门(短支)5条(170元/条)、中华(金中支)30条(740元/条)、利群(红利)1条(955元/条)、利群(阳光橙中支)1条(450元/条)、双喜(软经典)1条(105元/条)、七星(风蓝)3条(230元/条)、利群(休闲)3条(780元/条)、贵烟(跨越)5条(210元/条)、中南海(5mg)4条(125元/条)、中南海(典8)6条(105元/条)、长白山(蓝尚)8条(170元/条)、黄鹤楼(软雅韵)5条(230元/条)、黄鹤楼(硬1916)1条(95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29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260元/条)、利群(新版)6条(135元/条)、中南海(冰耀中支)4条(215元/条)、利群(阳光)1条(450元/条)、七匹狼(1575冰抹茶)1条(28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3条(35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500元/条)、利群(休闲云端)3条(960元/条)、七星(天蓝)2条(230元/条),计51个品种163条,进货总额为55475元(伍万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拟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三: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晓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晓雷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供的杭烟处[2022]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1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总额为5547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另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5475元10%的罚款,计5547.5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51个品种163条,除质检损耗外5.1条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157.9条予以发还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鸣源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5547.5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