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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MADLG92N2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南街三粮店综合楼00单元01层10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296号
经查,当事人黑龙江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信店于2025年10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的状元娃®抗病毒口服液(批号012509008)共计4盒,购进价格为14.80元/盒。以37.24元/盒的价格分别于2025年10月19日销售1盒、2025年10月25日销售1盒。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状元娃®抗病毒口服液(批号012509008)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5年10月25日销售状元娃®抗病毒口服液(批号012509008)1盒又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销售该药品2盒未开具销售凭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第三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5年11月20日销售了1盒状元娃®抗病毒口服液(批号012509008)已开具销售凭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
1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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