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盛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晶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MA7J8XHE3U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中辛安村闫博路往北500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724202501108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罚款
1650.00元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30
2
371321202500760
2025年06月14日 18时29分,车牌号为鲁MBZ60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国道G233K1190+100米处的G233(双向)K119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被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检测到该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现场检测,该车为6轴货车,车货总质量53.900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4.900吨。山东裕盛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违法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检测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单位)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
罚款陆佰元整
600.00元
沂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15
3
370783202501528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
16500.00元
寿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9
4
371625202400634
2024年03月19日,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春祥 ,赵志国在查看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G205博兴县曹王镇曹营村北200米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4年03月19日03时39分11秒,鲁MEH982、鲁EHR19挂车由南向北方向经过检测点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车货总重为54.43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有±5%误差,确定该车车货总重为51.84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限2.84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为山东裕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取得了经营许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复印件资料、影像资料、交通执法询问笔录等为证。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07
5
J371681202300528
"2023年08月01日 08时5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北外环肖镇路口处,对高东峰驾驶的鲁MED890(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VQ58挂(黄色)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传亮15150717031、刘为玉15150717010向高东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MED890(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VQ58挂(黄色)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江苏江阴到邹平西王运输压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运输途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证据: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讯问笔录、交通执法现场执法照片、交通执法现场执法录像、《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01
6
37052320230023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广饶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