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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鸿源烟酒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翠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4MA5L4NF64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富力新区16幢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3]第21号
2023年5月23日10时23分,根据卷烟诚信互助小组成员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雷恩胜(20085152039)、刘益军(20085152042)等4人依法对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富力新区16幢9号的“鸿源烟酒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杨翠华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当场在该店内查获卷烟一批,其品种和数量为:真龙(起源)22条,七匹狼(软灰)3.7条,芙蓉王(硬)0.9条,利群(硬)1条,利群(硬长嘴)1条,黄金叶(硬乐途)2条,真龙(美人香草)10条,金圣(青瓷)1条,真龙(凌云)1条,双喜(软经典)3条,双喜(世纪经典)3条,泰山(望岳)1条,共计12个品种合计49.6条。查获后,当事人杨翠华未能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凭证及相关手续,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第CQ926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杨翠华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字号名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鸿源烟酒经营部;烟草证负责人名字:杨翠华;许可证号:450801156557;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富力新区16幢9号铺面内,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0日),经查询卷烟营销V6系统,杨翠华的客户编码为:1450080138302。 根据当事人杨翠华的供述,上述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都是从本地其它店购进,并全部存放于其店内用于销售,具体购进的卷烟品种数量、购进、销售价格如下:真龙(起源)24条,以240元/条购进,以250元/条销售;七匹狼(软灰)4条,以210元/条购进,以220元/条销售;芙蓉王(硬)1条,以240元/条购进,以250元/条销售;利群(硬)1条,以260元/条购进,以260元/条销售;利群(硬长嘴)1条,以220元/条购进,以220元/条销售;黄金叶(硬乐途)2条,以200元/条购进,以200元/条销售;真龙(美人香草)10条,以200元/条购进,以200元/条销售;金圣(青瓷)1条,以200元/条购进,以200元/条销售;真龙(凌云)1条,以150元/条购进,以150元/条销售;双喜(软经典)3条,以110元/条购进,以110元/条销售;双喜(世纪经典)3条,以230元/条购进,以230元/条销售;泰山(望岳)1条,以200元/条购进,以200元/条销售,共购进12个品种合计52条,购进金额共计11230元。根据当事人杨翠华的供述,其表示已经销售的卷烟有真龙(起源)2条,销售金额500元;七匹狼(软灰)0.3条,销售金额66元;芙蓉王(硬)0.1条,销售金额25元,共销售卷烟2.4条,销售金额591元。以上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当事人杨翠华均无相关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同时还根据涉案卷烟喷码对涉及的卷烟持证户陆锡印、何开聘、覃玉君进行调查,陆锡印、何开聘、覃玉君均供述,曾经销售过卷烟给当事人杨翠华,其中涉案卷烟陆锡印、何开聘供述是按照零售价销售出去的,覃玉君供述是按照批发价销售出去的。经调查,陆锡印、何开聘、覃玉君的供述均无法印证当事人杨翠华向其购进卷烟的购进价格、数量和购进金额。鉴于当事人杨翠华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相关交易记录或购销凭证,无法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杨翠华所陈述的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不予采信。故无法查清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因此,该案无违法所得。因为无证据证实存在一次性销售卷烟超50条(含50条)的行为,故认定陆锡印、何开聘、覃玉君均无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的规定,该批卷烟经核价计算货值为10989元,即卷烟进货总额为10989元。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送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30501416)鉴定上述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以上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杨翠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以当事人杨翠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989元9%的罚款,即:10989×9%=989.01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989.01元上缴国家财政。
989.01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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