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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敏之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敏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9B6X58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9号9栋1层11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6
(2023)赣0111民初3426号
合同纠纷
李**
南昌敏之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冯*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化处罚﹝2024﹞1号
1、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第(三)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四)项“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第(五)项“全成分;”第(七)项“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超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的行为。3、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化妆品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第(三)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四)项“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第(五)项“全成分;”第(七)项“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超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的行为。3、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化妆品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10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