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凤山乡家诚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FMY338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凤山乡凤山村凤一组杨霞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288号
当事人于2009年11月02日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03月26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活动。
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时为消费者结算金额使用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此电子计价秤是当事人在2020年7月份开业时候在毕节买的。当时开具票据的,目前票据已经丢失,上次检定时间是:2021年10月9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在超过检定有效期后仍在使用,并未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定,无有效合格的强制检定合格证或检定证书。
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经营过程中称量店内的散装预包装食品为消费者结算金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数字指示秤》(JJG539-2014)4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非自动衡器,参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中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调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记录,属初次违法,但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自2022年10月8日后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直至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在2023年6月26日才将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送至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电子计价秤;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4.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个人真实身份及基本情况的事实;
5.整改图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将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进行检定的事实;
6.现场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的事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数字指示秤》(JJG539-2014)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器号:050515)属于非自动衡器的事实;
8.《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须经强制检定及周期检定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