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森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670243693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新2801民初288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依力哈木·肉孜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7-22
(2025)新2801民初2882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吐拉古力·买买提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5
(2025)新2801民初2885号
劳动争议纠纷
依力哈木·肉孜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新2801民初2882号
劳动争议纠纷
吐拉古力·买买提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5-06-06
劳动争议纠纷
依力哈木·肉孜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5-05-28
劳动争议纠纷
吐拉古力·买买提
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2
2021-02-06
(2021)新2827财保2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11800953.45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19-01-04
2017-11-17
(2017)新01民初609号之二
合同纠纷
新疆天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8238170.83元
民事案件
3
2019-01-04
2018-11-30
(2017)新01民初60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天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巴州汇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816164.83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04
2017-11-17
(2017)新01民初609号之一
合同纠纷
新疆天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04
2017-11-10
(2017)新01民初60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天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巴州汇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18
2018-04-18
(2018)新民辖终44号
合同纠纷
若羌玖顺供暖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8-25
2017-06-01
(2017)新2801民初2347号
王*与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8-25
2017-06-01
(2017)新2801民初2347号
王*与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12-06
2016-11-01
(2016)新2801民初46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毛**、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1-17
2016-11-17
(2016)新01民初581号
合同纠纷
新疆天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若羌玖顺供暖有限公司,巴州汇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24号
一是2025 年 11 月 6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棉花加工厂区开展现场检查时,于该企业籽棉大垛喂花口附近发现 4 处明显农用地膜破碎片该批籽棉已破蛋拆解,处于待加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喂花口作业区域无挑拣人员在岗。针对上述现场情况,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7 日、12 月17日两次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玲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 份)。陈玲在笔录中陈述,该批存在异性纤维的籽棉货主为XXXX,公司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加工环节异性纤维分拣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学习不够、执行不到位,认可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结合当事人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提交的证据材料核实,该批XXXX的籽棉收购重量为 51225Kg,后续加工产出皮棉 17610.7Kg,违法涉及的棉花加工数量明确,当事人对该部分事实无异议;二是2025 年 11 月 6 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籽棉垛区东北侧 14 号垛位发现标有“XXXX”“XXXX”信息的籽棉垛位中XXXX、XXXX的籽棉蛋卷中混有属于“XXXX”的籽棉蛋卷;存在不同货主籽棉混放情形。为进一步核实质量等级差异,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留存的籽棉收购 “一试五定” 检验登记表 8 张,以及对应的收购过磅单、结算单、检验单共计 11 张,经比对关键质量指标,三人棉花存在明显等级差异。在询问调查中,法定代表人陈玲陈述,公司为便于加工,主观认为三人籽棉的马克隆值均不属于优质等级,遂未按规定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未考虑不同等级、不同货主的棉花混放可能影响后续加工质量,认可该行为违反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当事人疏于内部管理,监垛人员、质量管控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学习认识不足,导致其在棉花加工环节未按规定分拣排除异性纤维、收购环节未按规定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棉花,两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未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
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两项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从轻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