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家香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0PTA646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迎宾街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中市监处罚〔2025〕209号
2025年8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迎宾街路东,当事人王海燕经营的乌拉特中旗家香饭店。执法人员在王海燕的陪同下对家香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各种酒类有“汾酒8瓶、佘太二锅头15瓶”等各种酒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陈述今年生意也不行,所以购进回来的各种酒类一直就没有明码标价,造成各种酒类没有标价签的现象,当事人在销售各种酒类过程中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计算。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各种酒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