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志昆永旺烟酒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凤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2MA05U8G84B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东张庄村津沽路南侧一层右数第六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3-18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津南市监处罚〔2025〕2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为东丽区一喜宴供酒并口头约定未喝完可以退回,退回的部分剑南春白酒并未核对检查是否为起初供货的剑南春白酒并堆放于当事人店内,经“剑南春”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剑南春(规格:38度、500ml)”1瓶和“剑南春(规格:52度、500ml)”5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剑南春(规格:38度、500ml)”销售价为400元/瓶,“剑南春(规格:52度、500ml)”销售价为420元/瓶,至案发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未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500元。
1.没收“剑南春(规格:38度、500ml)”1瓶、“剑南春(规格:52度、500ml)”5瓶,共计6瓶;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2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5〕1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是其于于2022年12月份开始陆续的从别人手中收购的,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的进销数量及价格分别是:“泸州老窖头曲(规格:52度、500ml)”购进了6瓶,购进价格是40元/瓶,销售价格是60元/瓶;“国窖1573(规格:38度、500ml)”购进了2瓶,购进价格是650元/瓶,销售价格是620元/瓶;“国窖1573(规格:52度、500ml)”购进了8瓶,购进价格是900元/瓶,销售价格是920元/瓶;“剑南春(规格:38度、500ml)”购进了5瓶,购进价格是360元/瓶,销售价格是380元/瓶;“五粮液(规格:52度、500ml)”购进了1瓶,购进价格是980元/瓶,销售价格是1050元/瓶;“五粮液(规格:39度、500ml)”购进了1瓶,购进价格是700元/瓶,销售价格是750元/瓶;“海之蓝(规格:52度、480ml)”购进了6瓶,购进价格是130元/瓶,销售价格是140元/瓶;“海之蓝(规格:42度、480ml)”购进了6瓶,购进价格是115元/瓶,销售价格是120元/瓶。
至案发,上述白酒当事人在购进后尚未对外出售过,上述白酒,经“海之蓝”、“五粮液”、“泸州老窖”、“国窖”、“剑南春”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联系方式、营业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4270元。
1.“泸州老窖头曲(规格:52度、500ml)”、“国窖1573(规格:38度、500ml)”、“国窖1573(规格:52度、500ml)”、“剑南春(规格:38度、500ml)”、“五粮液(规格:52度、500ml)”、“五粮液(规格:39度、500ml)”、“海之蓝(规格:52度、480ml)”、“海之蓝(规格:42度、480ml)”品牌白酒,共计33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