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万昌镇兴隆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艳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5FUY89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永吉县万昌镇安平商住楼B区一号门市楼7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4〕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从吉林市洪宝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批次为2024-04-17的辣椒片3斤,每斤进价11元,进货总价为33元。当事人自称辣椒片售价每斤15元,总货值45元。2024年07月1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07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编号为No:SBJSP2406018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本局已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辣椒片已全部售出,总货值金额45元,共获利12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通告。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未提供该批次辣椒片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从吉林市洪宝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批次为2024-04-17的辣椒片3斤,每斤进价11元,进货总价为33元。当事人自称辣椒片售价每斤15元,总货值45元。2024年07月1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07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编号为No:SBJSP2406018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本局已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辣椒片已全部售出,总货值金额45元,共获利12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通告。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未提供该批次辣椒片检验报告。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批次为2024-04-17的辣椒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片的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批次为2024-04-17的辣椒片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2024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辣椒片数量较少,暂未发现危害后果。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32项、第237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