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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尤永成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337469752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贵奇首座1-2-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0
(2021)黔03民初2106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2-05
(2020)黔01民初2332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2-05
(2020)黔01民初2332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6-16
(2020)黔01民初497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6-05
(2020)黔01民初11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8
2021-02-25
(2020)黔01民初2332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25
2020-12-29
(2020)黔民终1343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2
2020-10-12
(2020)黔01民初11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文综罚字﹝2025﹞Y-001号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4日22时00分至2025年1月4日23时10分,金沙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管理局,对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检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尤媛媛(24050421004)聂杨倩(240504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208包间内有2名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经现场询问及核实身份证,分别叫陶鑫(身份证号522424********3855)、刘昌业(身份证号522424********0214),2名消费者均未满18周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拍照取证、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3.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5.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1月6日金沙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川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1月7日金沙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金)文综(勘)字[2025]004号证明:金沙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规接纳疑似未成年人进入。 证据二、《工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20523160021)、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三、《调查询问通知书》(金)文综调通字[2025]001号证明:金沙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通知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询问。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金)文综改字[2025]002号 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立即改正。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及户籍证明(陶鑫、刘昌业)。证明:进入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场所内进行消费的陶鑫、刘昌业两名人员均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王川),证明:贵州贵奇好声音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4号违规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存在。 证据七、现场拍照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证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合法性及证件采集合法性。"
1.警告;2.行政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金沙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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