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钦州市钦南区悦美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明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02MA5Q86TUX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4号裙楼2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南市监处罚〔2023〕192号
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1号钦州新城吾悦广场A地块9、10号楼9217至9227号商铺的钦州市钦南区悦美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宣传医疗服务项目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扩大其经营范围,谋取更多的经济收入,于2023年3月21日至案发时止,在其美团平台的网店上发布了“30分钟美白立现,不损伤牙釉质,牙齿更坚固”的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的违法广告,案值5800元,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5800元的1.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8700)。
8700.00元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2
钦卫放罚〔2023〕1号
2022年《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状态进行检测
警告,罚款4500元
4500.00元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