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罗锦镇惠万家便捷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桂发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6MA5L54NBX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永福县罗锦镇公路边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烟处[2023]第12号
2023年11月7日10时5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永福县罗锦镇公路边(平安街)66号当事人李桂发的经营场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和执法徽章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进行检查。李桂发清楚明白了上述“告知事项”,表示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当场在该经营场所的一楼卷烟存放地查获真龙(珍品)103条,真龙(祥云) 15条,合计2个品种,共118条卷烟。该批卷烟成条,未用箱子装载。当事人李桂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326105796,该批卷烟包装上的固定打码已经被破坏。经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其承认该批卷烟是从别处商店购进,用于销售。
本案主要事实和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单等,证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326105796。
4、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实,涉案卷烟条包装上卷烟32位打码被人为刮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被查获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且其承认是从别处购进,证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5、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承认被查获卷烟系其享有所有权,用于销售。
6、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C45231100185)显示,该批卷烟全部为真品国产卷烟,认定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
7、当事人陈述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为真龙(珍品)100元/条、真龙(祥云)140元/条,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文件附件1建议零售价格一致,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予以采信。因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文件附件1建议零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 真龙(珍品)100元/条X103条+真龙(祥云)140元/条X15条=12400.00元,无违法所得。
8、经查询相关档案材料和信息系统,当事人李桂发(身份证号:452325197711250630)三年内未曾因从事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8.5%的罚款,即12400.00×8.5% =1054.00元(大写:壹仟零伍拾肆元整)的罚款。
1054.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