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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欣梅农副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兴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NTRY74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十里铺村204号K栋1楼1003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167号
当事人自2024年10月起,在位于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内K栋1楼1003号铺面的昆明市官渡区欣梅农副产品经营部开展“野菜”销售,分别有沙松尖、龙爪菜、核桃花、白花、芭蕉花、石榴花、茉莉花、棠梨花、苦刺花、竹笋、金雀花、天麻、笋尖、笋片、酸笋丝共15类,有封装液体浸泡的和散装液体浸泡的两种形态。上述产品经我局委托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产品中的沙松尖、龙爪菜、核桃花、白花、芭蕉花、石榴花、茉莉花、棠梨花、苦刺花、竹笋(1公斤/袋)、金雀花、天麻来源于官渡区李林竹笋经营部,官渡区李林竹笋经营部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我局已对其进行另行立案调查处理。经对官渡区李林竹笋经营部调查了解,上述产品加工工艺为添加自来水、食用盐、一水柠檬酸和焦亚硫酸钠,部分有煮熟加工过程,应当分类为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中的“酱腌菜”的“盐水渍菜”类,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截至2024年12月20日被我局查获,库存产品信息如下: 编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数 量 进货价(元/公斤) 销售价(元/公斤) 货值金额(元) 备注 1 沙松尖 1公斤/袋 443 1.2 1.5 664.5 2 龙爪菜 1公斤/袋 788 0.8 1 788 3 龙爪菜 4公斤/袋 8 2 2.5 20 4 核桃花 1公斤/袋 103 1.2 1.5 154.5 5 白花 1公斤/袋 454 1 1.2 544.8 6 芭蕉花 1公斤/袋 391 0.8 1 391 7 芭蕉花 4公斤/袋 6 2 2.5 15 8 石榴花 1公斤/袋 298 1 1.2 357.6 9 茉莉花 1公斤/袋 372 0.8 1 372 10 棠梨花 1公斤/袋 274 0.8 1 274 11 苦刺花 1公斤/袋 325 0.8 1 325 12 竹笋 1公斤/袋 17 1 1.2 20.4 13 金雀花 1公斤/袋 28 1.5 1.8 50.4 14 天麻 0.3公斤/袋 407 1.3 1.5 610.5 15 笋尖 40公斤/桶 1 160 240 240 16 笋片 40公斤/桶 1 240 320 320 17 酸笋丝 40公斤/桶 1 200 320 320 18 棠梨花 40公斤/桶 1 160 180 180 由袋装产品拆分后放入桶内。 19 芭蕉花 40公斤/桶 1 100 120 120 20 沙松尖 50公斤/桶 1 125 150 150 21 白花 40公斤/桶 0.5 100 120 60 22 苦刺花 40公斤/桶 1 120 140 140 由袋装产品拆分后放入桶内。 23 茉莉花 40公斤/桶 0.5 40 180 90 由袋装产品拆分后放入桶内。 24 核桃花 40公斤/桶 0.3 200 212 63.6 由袋装产品拆分后放入桶内。 25 龙爪菜 280公斤/桶 1.3 560 840 1092 合计 7363.3 上述库存产品因不宜长期保存,2025年1月8日,经局领导审批及当事人同意后,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先行销毁处置。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通过进销货台账认定货值金额,且当事人无法说明进销货情况。将库存产品的货值认定为货值金额,共7363.3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在售产品中有部分形态为散装,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方可从事该类产品销售。当事人仅办理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表》,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一、针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二、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 (二)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学习。 三、针对当事人未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已整改,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该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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