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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伽师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9MA79J2TG2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依排克其(11)村1组1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伽市监处罚〔2026〕35号
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伽师县分公司从2021年09月19日以来收取水电费时,不执行伽师县人民政府2020年7月3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伽师县城市和农村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伽政办发[2020]17号)文件规定,城市非居民用水(经营业、工业、基建、行政事业单位)水价由原来的2.5元/?调整为3.72元/?,伽师县人民政府2022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伽师县城市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伽政办发[2022]4号)文件污 水处理价格收费标准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价格实行差别化收费,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为1.38元/?。客运站辖内22间商铺5.72/?价格,共销售水6125/?,共收取水费35040.72元、 其中每/?水多收0.62元,共多收水费3797.82元。2021年09月19 日以来,每间商铺每千瓦电费0.65元价格,共销售电99966千瓦,共收取电费64977.9元;每千瓦多收电费0.15元、共多收电费 14994.9元。并对22间商铺,每间每月50元价格共收取垃圾费31450元。我局对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伽师分公司多收水费3797.82元、电费 14994.9元、垃圾费31450元2026年1月7日下发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限期15日内退款。2026年2月5日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伽师分公司给我局提供退款台账,我局走访了解退款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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