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铜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永锋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494MMT1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大冶市东岳路街道荟萃路4号(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5〕24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6月26日,住所:大冶市东岳路街道荟萃路4号,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销售及运营管理等。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水表,提供给辖区居民使用,根据水表的计量数据,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并负责水表的安装及管理工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的规定,水表属于工作计量器具。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相关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DN15-DN50(生活用),强检方式为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安装上述4户水表,该批次水表共200块,用于记录居民家庭用水情况,截止2025年4月30日检查当天,该批次DN15规格的生活水表均已安装完毕,均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然后给使用自来水用户安装,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至调查终结也未能提供首次强制检定相关材料,故存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和未按规定到期轮换的工作计量器具(水表)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水表),并给予罚款400元处罚。
4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