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泓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八三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8MA21AYX92L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桃园北路5号桃园雅居C区32-3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高市监处罚〔2025〕X00005号
经查,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从九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辆型号为TDP014Z的九号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3543元/辆。2024年11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以3799元/辆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南京市高淳区国华电动车修理部。2024年12月4日,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南京市高淳区国华电动车修理部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2025年1月15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ZJ(2024)ZN02-02699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项目、脚踏骑行能力项目、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判定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涉案电动自行车已全部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7598元,违法所得512元。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12元,罚款7598元;罚没合计8110元,上缴国库。
7598.00元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