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林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MA2DL7EW7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石门镇溪底村新街8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8
(2026)浙0881民初3261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杨**
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林场路口店,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
2025-09-10
(2025)浙0881民初41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青海灵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陆**,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3
2025-09-10
(2025)浙0881民初4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灵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4
2025-08-15
(2025)浙0109民初19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林场路店,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3
(2025)浙0109民初17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18号
案件名称: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1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6月18日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12日,本机关经接到劳动者投诉,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拖欠劳动者谢某某工资共计11125元,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到位。2026年3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6〕1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前向劳动者谢某某支付清拖欠的工资,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相关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本机关。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向谢某某支付工资7125元。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拖欠谢某某工资共计400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关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山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13880225)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2500.00元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6-18
2
江市监处罚﹝2025﹞34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处购进13种中药饮片及2种西药放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浙江枫石医药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为零售单体药店,不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并无中药饮片,上述中药饮片的货值为1072.08元,西药货值为1420元。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西药2笔,销售金额为269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为2492.08元,违法所得为26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经营中药饮片许可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上述13种中药饮片。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9元,共计5269元;2.没收上述两种西药。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9元,共计15269元;2.没收上述13种中药饮片和2种西药。<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经营中药饮片许可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上述13种中药饮片。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9元,共计5269元;2.没收上述两种西药。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9元,共计15269元;2.没收上述13种中药饮片和2种西药。
15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