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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兰麦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学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592802356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乌喀东路南疆酒业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12月18日生产规格型号为200克/盒的鸡蛋糕共40盒,实际销售32盒,每盒7元,剩余8盒因烤制问题出厂前自行销毁;当事人2025年12月19日生产规格型号为200克/盒的鸡蛋糕40盒,实际销售37盒,每盒7元,剩余3盒因烤制问题出厂前自行销毁。故2批次抽检不合格鸡蛋糕共计销售69盒,货值金额483元,违法所得483元。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2批次鸡蛋糕的配料为小麦粉、鸡蛋、白糖、麦芽糖浆、葡萄糖粉、食盐、食品添加剂:糕点乳化剂、复配面包防腐剂、丙酸钙、无铝泡打粉,抽检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超标系配料食品添加剂中的复配面包防腐剂添加过程中管控不严,称重未及时对电子秤进行去皮归零导致。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该批次复配面包防腐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 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联系下游销售商召回2批次鸡蛋糕34盒,期间无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也无相关投诉举报记录。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蛋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食品添加剂来源,在购进食品添加剂时查验和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排查原因,积极进行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经营数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鸡蛋糕34 盒; 2.没收违法所得483 元(肆佰捌拾叁元); 3.罚款10000 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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