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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张建银烟酒门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1MA7047TW7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李家畔村富民路4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5〕2号
经查,“青花汾酒”图形商标注册日期2018年0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02月13日。“汾酒”图形商标注册日期1987年04月20日有效期至2027年04月19日。“老白汾”图形商标自公元2010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7日。注册人均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22580758号、第284510号和第759174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神木市张建银烟酒门市的注册日期是2013年04月25日,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酒水饮料、预包装食品等。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投诉人孙浩维称自己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神木市大柳塔镇李家畔建设银行旁边的建银名烟名酒店购买了一箱 53°青花 20 汾酒,2220 元/箱;2025 年 1 月 7 日又在该店购买了 2 箱 42°青花 20 汾酒,2220 元/箱。后发现所购 3 箱汾酒做工粗糙,怀疑为假酒。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郭涛、董志宏鉴定,该投诉人所购 3 箱汾酒均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对神木市张建银烟酒门市现场检查时,发现 44 瓶汾酒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1356和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1357)确定该店在售的上述所涉汾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
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2、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61瓶。
7000.0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2
神府烟处﹝2023﹞第33号
2023年7月3日14时25分,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稽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征得店主张建银的同意和陪同下,依法对神木市大柳塔镇李家畔村张建银经营的建银烟酒门市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821103593,持证人为:张建银,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店内库房的箱子里查获了涉嫌违法的南京(炫赫门)1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贵烟(萃)1条、好猫(猴王磨砂)1条、泰山(心悦)1条、中华(硬)2条等共6个品种8条,上述卷烟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印刷精良,图案清晰,和真品卷烟特征相符,但卷烟条包上的客户识别码均与张建银的客户码“610821103593”不一致,且张建银和现场负责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张建银在现场,现场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并根据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以“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上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神府烟存通字[2023]第33号),当事人对此为表示陈述和申辩。经查明:当事人张建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610821103593,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责任人,涉案卷烟是给当事人供货送酒的,因为平时送货顶账顶的一些烟处理不了,在给当事人送货的时候就商量的卖给了当事人张建银,收下以后就放在店里准备销售。涉案卷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认定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建银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02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21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询问笔录、以及复印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违法进货总值贰仟零叁拾元(¥2030.00)的6%的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元捌角(¥121.80)。
121.80元
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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