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培周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MA49GHYTX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发展大道东路8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9
合同纠纷
湖北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洪**,陈**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7
(2025)鄂0303民初304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湖北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洪**
裁判文书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9-30
合同纠纷
湖北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洪**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45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视频内容涉及房地产销售情况属于房地产广告,且视频中含有“城市核心 红盘旺铺 掘金商街 全城热销 临街旺铺 即买即赚”,以临街旺铺 即买即赚做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1月27日上午,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十堰龙记檀府”公众号上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运营的“十堰龙记檀府”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9点34分发布的标题为“十堰·龙记檀府|实景现铺☆潮流街铺 坐拥万千客流 约30-277㎡现铺|臻席递减 抢购热线:0719-8115555”的视频图片中有以下内容:“畅想社区经济 依托高端住区,服务周边未来社区 固定消费客群更易形成稳定消费模式”和“城市核心 红盘旺铺 掘金商街 全城热销 临街旺铺 即买即赚”。
经查,“十堰龙记檀府”公众号的微信号为 gh_e2ab3d4d4d61,认证主体是当事人,该公众号由当事人公司自行运营发布的,当事人单位有专人对文章进行审核,上述涉案的公众号视频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湖北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2:现场笔录1份,微信公众号截图8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情况;
证据4:湖北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微信公众号视频运营广告费用1份,证明上述公众号运营的事实情况涉案视频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6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湾市监罚告〔2026〕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提出了经营困难,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决定采纳当事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视频内容涉及房地产销售情况属于房地产广告,且视频中含有“城市核心 红盘旺铺 掘金商街 全城热销 临街旺铺 即买即赚”,以临街旺铺 即买即赚做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十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缴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十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全称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82010000000601510,地址:十堰市六堰人民广场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张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2
张湾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6月,法定代表人毛培周,经营场所是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发展大道东路89号,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龙记檀府小区由当事人开发建设,当事人是上述8台电梯的使用单位。上述8台电梯安装后于2023年3月23日取得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3月,主要检验依据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另查明,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4月2日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4.1(1)规定“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依照该规则本年度为当事人电梯监督检验后的第1年,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依照新旧检验规则,当事人上述8台电梯均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取得新的检验合格证明,但因当事人与维保单位原维保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新的维保合同,导致上述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处于未经定期检验的状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