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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尊禧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D7AXML3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3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1号
我局两次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在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郑聪波进行询问调查后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2025年11月5日通过微信向消费者销售药酒,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药酒的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治愈率、有效率及患者推荐”的内容。刘先生父亲(消费者)观看视频后,从当事人购买“复方鹿茸酒”和“十二味金仙酒”各12瓶,花费人民币14280元。陈女士母亲(消费者)从当事人购买“复方鹿茸酒”和“十二味金仙酒”各4瓶,8瓶药酒共花费2380元。当事人在被调查后,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及时办理了退货退款。当事人两次发布的视频广告是同一个视频,视频由郑洲万有引力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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