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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香福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EYWQD1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公寓式酒店幢1层(19)商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59号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6年3月30日抽检的爆款手工凉皮,主要由凉皮、胡萝卜、黄瓜、调味包和油泼辣子料包搭配组成后对外打包销售,当事人可提供胡萝卜、黄瓜、调味包、油泼辣子料包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次凉皮对应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日常经营所需凉皮主要由武汉波盛鼎苑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可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当事人于2026年3月29日从该渠道购进凉皮16斤,原本计划分两日使用,分别用于3月29日、3月30日经营售卖。因3月30日当日备货量不足,当事人另行从私人处用现金购进凉皮2斤,购进单价5元/斤,合计支付10元。当事人从私人处购入的2斤凉皮被制作成了10份爆款手工凉皮,其中9份用于抽检,抽检核算单价为每份13.41元,剩余1份在门店以10元每份的价格,被线下顾客以现金方式购买。该批次用于抽检的凉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 2026年3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汉区香福小吃店的“爆款手工凉皮”进行抽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柠檬黄两项指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的9份凉皮,以及当事人门店面向到店消费者线下实际销售的1份同批次凉皮,均系其涉案违法所得,依法均应纳入违法所得核算范围,共计130.6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0.69元; 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130.69元)。
5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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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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