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晓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JP7MN1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镜水路以东、耶溪路以北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内3幢一层(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3〕743号
经查明,被查获的叉车是绍兴欢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向杭州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入,产品合格证明书基本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D20,配置号:XC9K,出厂编号/车架号:010201G2362,发动机号/行走电机号:A490BPG★14150762★,出厂日期:2014-09-29,防伪码:1020367257。 当事人自述,绍兴欢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父亲,上述叉车于2020年6月交由当事人使用至今,操作员为何永生,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当事人自述上述叉车自购入以来尚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进行定期检验。上述叉车被我局查获之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涉案叉车已停止使用,并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相关检验事项。操作员何永生已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已于2023年06月27日取得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并于2023年7月11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依法登记的叉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已取得涉案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让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叉车作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办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取得涉案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301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办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2、罚款30100元。
301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