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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MA5YPMWR8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路199号(双远、凤凰郡)3幢1-2-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2
(2023)渝0107民初7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昊天(重庆)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陈*,重庆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2-01-25
(2022)桂1421民初12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黄**
重庆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8-31
(2023)渝0107民初7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昊天(重庆)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
裁判文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8
(2023)渝0107民初7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昊天(重庆)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郴资)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7号
1、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业仓库内,民房内存放液态二氧化碳气体共计55瓶,均为满瓶,每瓶40升,该储存场所为民房,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证据:证据一: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湘郴资)应急现记〔2025〕危化-17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郴资)应急查扣〔2025〕危化-1 号,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存在。证据三:对该公司工程队队长江红波、班组组长邹贤先和焊工卢鹏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存在。证据四:工程队队长江红波、班组组长邹贤先和焊工卢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邹贤先为代表人。当事人对定案证据未提出意见,同时当事人对定案证据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属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因你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非剧毒化学品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进行处罚载量。考虑到你(单位)是首次违法,没有造成相应危害后果,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资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