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青水酒水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学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1MAACCJ425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北路225号门市(原工农路新时代大厦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4〕60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样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白酒52%开展监督抽检,抽取的样品名称:白酒52%,样品类型:工业加工食品,样品来源:外购,样品类型:普通食品,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3日,执行标准技术文件:26761,规格型号:散装,单价:30元,抽样基数:60,抽样数量:2,备样数量:1,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是否进口:否,原产地:中国,储存条件:常温。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被抽样的白酒52%出具了编号为:2313437的《检验报告》,此份报告作出了;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2313437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23500231651603051《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不合格白酒52%是2023年10月23日从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青水砸酒厂购进的,购进的数量为50,购进单价为14元,购进金额700元,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青水砸酒厂的供货单和其《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已向进店顾客销售了14.5,剩余的35.5已被本局扣押。销售单价为30元,销售金额为435元,获利232元。本案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为232元。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白酒(52%)35.5;2、没收违法所得232元;2、罚款5000元。当事人购进白酒时未索取其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两种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白酒(52%)35.5;3、没收违法所得232元;4、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