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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莲庆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胜利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MAD4PUR47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永春巷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查,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从上任店主处以每米4.3元的价格兑进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规格型号:BVVB 450/750V 2×4)1800米、以每米1.8元的价格兑进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格型号:60227 IEC 53(RVV)2×2.5)800米、以每米1.16元的价格兑进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格型号:60227 IEC 53(RVV)2×1.0)1700米。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规格型号:BVVB 450/750V 2×4)以每米4.8元的价格销售了380米、以每米4.3元的价格于6月9日返给生产厂家北京京城昆仑线缆有限公司1400米,剩余20米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格型号:60227 IEC 53(RVV)2×2.5)以每米2元的价格销售了500米,剩余300米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格型号:60227 IEC 53(RVV)2×1.0)以每米1.4元的价格销售了700米,剩余1000米以每米1.16元的价格于6月9日返给了生产厂家北京京城昆仑线缆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将货物返给生产厂家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和厂家返回货款的《账户交易明细》,除扣押、返厂外的其他货物均按已售出计算。销售收入总计为3804元、购进价款为3416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截至目前,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88元,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80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渠道、进销货时间、进销货价格、进销货数量以及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等相关情况;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据(五)、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据(六)、被委托人的《用工劳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职务;证据(七)、北京京城昆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生产厂家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兑店合同》和《货物清单》,证明当事人兑进货物的价格;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NO:022-WDX08225】、【NO:022-WDX26241】、【NO:023-WDX07554】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抽检批次产品的销售情况;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胜达货物运输协议书》、《北京胜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部分货物返厂处理的事实;证据(十二)、佳木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样产品的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NO:HD(J)20240018】、【NO:HD(J)20240019】、【NO:HD(J)20240020】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规格型号:BVVB 450/750V 2×4)、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格型号:60227 IEC 53(RVV)2×2.5)、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格型号:60227 IEC 53(RVV)2×1.0)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十三)、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协查函》一份,证明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返货真实性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八、产品质量: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中一般处罚裁量阶次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8元;2、罚款5412元;合计5800元,上缴财政。
5412.00元
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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