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淇河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娟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396782052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淇县西岗镇罗元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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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县应急局)应急罚〔2026〕003号
淇县淇河加油站加油员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为加油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和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管理部应急〔2024〕90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一款(裁量阶次A级情节轻微裁量阶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安全管理员作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和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款(裁量阶次A级情节轻微裁量阶次: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和你单位安全管理员(岳依萌)合并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淇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