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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卫岗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3MA0QHHNT3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9
(2025)内0303民初336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张**
刘**,付*,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9
(2024)内03民终524号
劳动争议
闫*
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16
(2024)内0303民初334号
劳动争议
闫*
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4
2022-09-20
(2022)内03民特6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李**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9-2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李**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6
2024-04-17
(2024)内0303民初334号
劳动争议
闫*、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6
2024-07-30
(2024)内03民终524号
劳动争议
闫*、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26
2023-11-06
(2023)内0303民初97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蒙古中云盛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南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5号
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隐患1、中控楼一楼排烟机故障;2、消防主机控制柜存在故障点;3、水泵房消防电话无法接通;4、中控室防火门无法正常闭合等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1、中控楼一楼排烟机故障;2、消防主机控制柜存在故障点;3、水泵房消防电话无法接通;4、中控室防火门无法正常闭合等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306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03
2
(海南区)应急罚﹝2025﹞危化一队-018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2025年4月27日17时39分,乌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乌海市海南区的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此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46㎡。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7.91万元。危化一队于2025年8月7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91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12
3
(海南区)应急罚﹝2025﹞危化一队-028号
2025年10月9日,海南区危化一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卸车地下槽(V8001B)未安装切断阀。
责令限期改正(30日),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20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12
4
(海南区)应急罚﹝2025﹞危化一队-02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2025年8月20日至8月23日,按照《乌海市202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聘请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对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2025年8月29日将检查问题移交至海南区应急管理局,此次检查发现了以下问题:1、焦油加工装置三层分解反应釜(R-8201A)处(爆炸危险区)的电子称重仪表箱内断路器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检查后已拆除);2、焦油加工车间中间罐区轻油储罐V7110(内浮顶)液位低联锁处于切除状态,未办理联锁切除作业票;3、液氨钢瓶房内超量储存液氨(设计值400KG,实际储存约900KG)。
118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29
5
海南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2025年04月27日,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的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管式炉区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我大队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排烟风机房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消防水泵房操作区域未设置应急照明灯,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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