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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隋义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310546762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3050号
2023年7月14日,党风政风热线专场直播中有消费者投诉其于2023年7月7日在七台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临期化妆品柜台购买了“强生儿童牛油果精华润护霜”限期使用日期 20230701,该产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当即对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46号七台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临期化妆品柜台进行检查,在该柜台未发现有消费者购买批次的“强生儿童牛油果精华润护霜”,但柜台摆放销售的进口商品“施巴控油洗发露”净含量:400毫升4盒,产品外包装上标明限期使用日期至2023/07/12,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仍摆放在临期货柜上销售。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上述洗发露进行扣押,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美容生活馆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10,000元;3、没收施巴控油洗发露4瓶。
10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2
七市监处罚﹝2023﹞1011号
当事人经营的港椒是其在七台河市新兴区合兴蔬菜批发市场临时卖菜的地摊上购买的,无法提供其检测报告、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12元;3、罚没款合计50050.12元。
50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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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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