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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游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574804374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松柏村3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9
(2022)渝0102民初6405号
合伙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安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22-11-24
(2022)渝0102民初6405号
合伙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安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2-11-04
(2022)渝03民终1923号
劳动争议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邓**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1-04
(2022)渝03民终1923号
劳动争议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x**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8-04
(2022)渝0102民初2139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6
2022-07-12
(2022)渝0102民初2139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7
2021-11-12
(2020)渝0102民初52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8
2021-11-10
(2020)渝0102民初52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9
2021-09-13
(2020)渝0102民初52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10
2021-08-30
(2020)渝0102民初52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3
2022-12-16
(2022)渝0102民初6405号
合伙协议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安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09
2021-12-20
(2020)渝0102民初52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1259.51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05
2020-07-10
(2020)渝0102民初28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百业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3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5日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9日,经营地址在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松柏村3组。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厨房、原料库等进行检查,在厨房旁边的货架上查见一袋已开封的;干笋尖;超过保质期,产品包装标有;干笋尖、涪陵特产、净含量50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1008、主要做法竹笋土鸡汤、笋干炒肉、竹笋炖排骨等内容;,该货架上还存放有粉丝、白菜等未超过保质期到食品。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有可替代该竹笋干的相同使用功能的同类型食品,也未发现不合格食品处理区。 ;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购入的上述竹笋干除委托我局执法人员保管的部分外,均已使用完毕。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竹笋干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29元(根据市场价格,竹笋干为29元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即超过保质期的竹笋干1袋;; ; 2、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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