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宝丰方俊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彩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A96RU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1
(2022)鄂0323民初213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
竹山县宝丰方俊大药房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5
2022-11-29
(2022)鄂0323民初213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竹山县宝丰方俊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5〕139号
经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7月2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药品陈列柜随机调取了2种处方药及其购进票据:1.尼莫地平片,规格:50片/瓶,数量:3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821,生产企业: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产品批号:250110,生产日期:20250111,有效期至2027.12。经查看购进票据,尼莫地平片是当事人2025年5月9日从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5瓶,销售了2瓶。2.吲达帕胺片,规格:36片/盒,数量8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368,生产企业: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朝阳路92号,产品批号:240503,生产日期:20240510,有效期至202704。吲达帕胺片是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从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10盒,销售了2盒。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处方药的销售处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进行销售。
另查明,2025年6月5日因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市监责改〔2025〕21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6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截止执法人员2025年7月2日回访检查,当事人依旧未整改到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2
竹山市监处罚〔2023〕207号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2年8月25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群众举报线索的过程中对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益民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待售促进性功能改善的物品。当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询问竹山县宝丰镇益民药房投资人陈从勇,陈从勇对自己进购享硬、持久猛男等物品并出售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11月9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为举报人吕俊义提供在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益民药房购买的“享硬”、“持久猛男”,产品功能主治、适应症和成分不明,认定竹山县宝丰镇益民药房经营“享硬”、“持久猛男”的过程中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陈从勇认罪认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经本局查明: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投资人陈从勇自竹溪一保健品店分别购进了“享硬”、“持久猛男”,后陈从勇将在自竹溪所采购的“享硬”、“持久猛男”2种产品,于自己投资经营的竹山县宝丰镇益民药房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7400元(其中“享硬”售出44盒,单价100元/盒;“持久猛男”售出30盒,单价100元/盒),至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8月24日调查时,当事人店内上述商品均已售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自当事人购买的“享硬”、“持久猛男”,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享硬”、“持久猛男”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当事人销售“享硬”、“持久猛男”的过程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当事人投资人陈从勇对认定意见无异议。
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壮阳类产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购进数量及已销售情况,目前仅能查证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上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的药品74盒(“享硬”44盒,“持久猛男”30盒),销售金额共计74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国市监法规〔2022〕2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九鞭补肾王”8盒、“海马十八鞭”9盒、“硬到底”6盒、“美国伟哥”9盒;
2.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捌佰圆整);
3.罚款¥25000.00元(贰万伍仟圆整)。
2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