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家联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建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698007932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宝成路时代广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3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赤壁市家联商贸有限公司
赵**,赤壁市菜魔方商贸有限公司,魏**
赤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8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赤壁市家联商贸有限公司
魏**,赵**,赤壁市菜魔方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赤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5
2023-03-01
(2022)鄂0191知民初356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斗辰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21号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市场监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对当事人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操作区域,其使用的食材、工具、包装物乱堆乱放,工作人员个人物品、衣、鞋未按规定区域存放。靠墙操作台处两箱生鸡蛋踏地码放,操作台面的食品原料、缸、锅、杯等物品凌乱放置。扫帚、拖把等清洁工具与糕点烘焙架、食品托盘未有效分隔并分区存放,清洗池与搅拌机处地面有水渍和黑色污垢,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托盘有黑色积垢未保持清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9.2.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2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蛋糕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和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壁市监责改[2025]L-54号)及《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壁市监当罚[2025]L-5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20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上述行为仍未改正。
经查,2024年7月,当事人以联营的方式与欧凌枫烘
培合作,你公司提供卖场内加工经营场地给合作方,由合作方负责人谢会玲组织人员制作糕点、烘焙,并在卖场指定的区域对外销售,糕点加工和售卖行为由当事人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每月20日、21日,当事人按销售额的比例进行提成结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 4月9日,本局于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
告〔2026〕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未保持场所环境和用具
卫生整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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