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宝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凤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MA06QM9P6Q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五路南侧胜利大街西侧金城公寓商业楼2-S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静药处罚﹝2024﹞2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从天津药交汇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阿胶(仁和)(标签标注生产企业:山东鲁润阿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174078;产品批号:20210110;规格:31。25g/盒;生产日期:2021-01-21;有效期至:2024-01-20)8盒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购进单价为46元/盒。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3盒,外包装破损销毁了3盒阿胶(仁和)(当场提供药品销毁记录);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从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胶(白云山)(标签标注生产企业:国九堂山东阿胶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153053;产品批号:20191117;规格:250克;生产日期:2019-11-26;有效期至:2023-10-31)1盒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单价为325。58元/盒。其中2盒阿胶(仁和)和1盒阿胶(白云山)因当时恰逢停电,所以未通过计算机销售且未进行销售记录,举报人购买后发现已过期。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行为和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按1万元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超过有效期销售阿胶(仁和)2盒,销售单价为86元/盒,超过有效期销售阿胶(白云山)1盒,销售单价为258元/盒。已进行退赔(当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谅解书),无违法所得。
1、警告;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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