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村泰轩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锦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3716384812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百鹤路(广钢铁路东侧茶滘段)1号厂房首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4﹞568号
经查证,本局确认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七彩屋棉花糖(生产日期:2024年2月28日,规格:80克/袋)300袋,花之恋棉花糖(生产日期:2024年2月28日,规格:80克/袋)300袋。涉案食品以1.3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后续召回8袋花之恋棉花糖(生产日期:2024年2月28日,规格:80克/袋)和6袋七彩屋棉花糖(生产日期:2024年2月28日,规格:80克/袋),并自行将上述召回的棉花糖全部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全部消耗完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780元,违法所得为761.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广州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广州市芳村泰轩食品厂销售单、产品召回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4〕4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壹元捌角(¥761.80);2.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计罚没款贰万伍仟柒佰陆拾壹元捌角(¥25,761.80)。
25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