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洪涛 | 注册资本:3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84660006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号1栋-1至4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市逢鑫永昌商贸有限公司
郭**,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尹*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5
(2025)新0106民初7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金凤凰苯板厂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郭**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0
(2025)新0106民初7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金凤凰苯板厂
郭**,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2
(2025)新0105民初9917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许**
裴**,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5-08-08
(2025)新0106民初265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迟**,张**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4
(2025)新0105民初575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梁**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新疆中迈海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7
2025-06-30
(2025)新0104民初24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枭龙无路野驰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6
(2025)新0106民初352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鑫盛鸿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9
2025-06-25
(2025)新0106民初473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智柏盛土石方经营部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18
(2025)新0106民初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市逢鑫永昌商贸有限公司
郭洪涛;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8
(2025)新0106民初7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金凤凰苯板厂
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3
(2025)新0104民初24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枭龙无路野驰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杨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4
2023-06-15
(2023)新23民终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4-20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3-05
(2022)新2301民初4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昌吉市人民法院
7
2023-02-23
(2022)新2301民初第4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昌吉市人民法院
8
2018-08-09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新疆先创动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6
2024-03-25
(2024)新0105民初1999号
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分公司、新疆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02
2023-12-05
(2023)新0104执73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二分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781262.24元
执行案件
3
2024-03-17
2024-01-02
(2024)新0104执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西部鲲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22919.51元
执行案件
4
2024-03-02
2024-03-01
(2023)新0105执3808号
合同纠纷
李*、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2-21
2024-02-20
(2024)新0105执74号
合同纠纷
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2-05
2023-10-19
(2023)新0106执253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新疆天畅路业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157785.33元
执行案件
7
2024-02-03
2023-09-18
(2023)新0106执2131号
其他案由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环城水泥销售部、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86601.30元
执行案件
8
2024-01-31
2023-05-15
(2023)新0106执617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王**、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1-31
2023-08-03
(2023)新0104民初3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二分公司、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87333.98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1-30
2023-01-12
(2022)新0105民初4035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侯**、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60137.0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2号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 2025年10月15日,未经许可,擅自雇用车号为新G17195的德龙牌X3000型货车,处置塔城音乐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建筑垃圾,拉运(处置)建筑垃圾共1车,共计23立方米,重23吨,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5-10-27
2
新建罚(2025)83号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按年度计划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未按程序审核、批准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未执行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未定期检查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实施情况,企业相关人员未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09
3
乌经税稽罚(2023)51号
你单位2017年至2018年间,因承接乌鲁木齐“靓化工程”街区整治项目以及乌鲁木齐“便民警务站”建设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你单位从上游十五家企单位共接受2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情况如下:(一)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1.你单位接受的乌鲁木齐鑫跃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胜德如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1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0,802,564.02元,税额1,836,435.98元,价税合计12,639,000.00元,支付的货款2,580,000.00元回流至项目经理李锐个人账户,占总资金的20.41%,你单位项目经理李锐询问笔录中的解释,该笔资金为供货方付给李锐的回扣。2.我局于2021年3月收到的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关于新疆盛源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6501000121030510890)证实你单位取得新疆盛源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检查你单位共取得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747,284.41元,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你单位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成本列支,不产生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你单位主观故意取得虚开发票,主观故意不明显;资金回流占总货款比列为20.14%,对资金回流部分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定性为非法取得发票的情形。(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因你单位非法取得发票的情形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定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处罚,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定性违规使用发票进行处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非法取得发票50份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罚款标准的最低限额为5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之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11819.02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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