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岳占胜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085660920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6
(2022)黔0526民初82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吴**
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威宁支公司,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雷*,涂**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12-06
(2022)黔0526民初82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吴**
雷*,涂**,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2-09-30
(2022)黔0526民初82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吴**
涂**,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威宁支公司,涂**,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2-05-25
(2022)黔0526民初2984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
顾*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1-06-10
(2021)黔0526民初33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谢*
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1
2020-12-10
(2020)黔0526民初7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与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5]16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12月0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广园路从事:食品、服装、电器、日用百货等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从贵州四海润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夹扇2台用于销售,进货价格30元/台, 产品名称:夹扇,商标:金一,型号:JY01-180,标称生产商:台州市椒江金一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价格39.4元/台。2025年6月26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夹扇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JZ250106JD0264号《检验报告》,报告标明贵州威宁宾隆有限公司被抽检的夹扇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依据《2025年毕节市家用电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进货记录,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9.4元/台×2台=78.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计算为39.4元-30元=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信息;
2、受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正常经营中,被抽检不合格备样夹扇1台完好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事实;
4、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照片2张,证明备样品存在完好;
5、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夹扇的情况;
6、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JZ250106JD0264号)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夹扇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市监强措字[2025]0807-1-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扣押;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罚款0.0047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7.28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