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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速福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宝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7MA2A11JW0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新田小区9幢4-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9
(2024)浙1125民初1266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景宁速八旅馆
云和县人民法院
2
2024-12-30
(2024)浙1125民初1266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景宁速八旅馆
云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公(刑)行罚决字[2023]00482号
2023年11月23日,景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景宁速八旅馆于2023年11月22日在客房退房时未开展禁毒巡查,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 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景宁速八旅馆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3日,景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景宁速八旅馆于2023年11月22日在客房退房时未开展禁毒巡查,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 本局在办案中已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景宁速八旅馆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元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