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速福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宝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7MA2A11JW0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新田小区9幢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卫公罚〔2024〕7号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__拖鞋__(填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具体名称),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_1、2___(1、清洗;2、消毒;3、保洁);
对景宁速八旅馆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07-10
2
景公(刑)行罚决字[2023]00482号
2023年11月23日,景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景宁速八旅馆于2023年11月22日在客房退房时未开展禁毒巡查,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
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景宁速八旅馆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3日,景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景宁速八旅馆于2023年11月22日在客房退房时未开展禁毒巡查,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
本局在办案中已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景宁速八旅馆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巡查义务,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元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